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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义务教育的义务和职责
《义务教育法》第四条规定:“国家、社会、 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、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。”国家有关部门就实施义务教育的有关法律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,现分述如下:
(一)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和职责
《义务教育法》规定:“义务教育事业,在国务院领导下, 实行地方负责,分级管理。”以上规定表明,实施义务教育,地方政府有特别重要的责任,其主要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方面:
1、制定本地保证义务教育的地方法规;
2、设置数量不够、布局合理的义务教育学校;
3、依法筹措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,基本满足义务教育的经费需求;
4、建立一支数量充足,合格稳定的师资队伍;
5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、少年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。其中包括:
对未经批准不入学或中途辍学的适龄儿童、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,直至采取行政处罚手段,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;设置助学金或采取其他措施,帮助家庭确有严重经济困难的儿童、少年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;对招用童工的企事业单位、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予以处罚;
6、依法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;
7、对经济困难地区的义务教育予以扶助;
8、对在义务教育中成绩实业的下级人民政府、社会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、学校及公民个人予以表彰奖励;
9、对社会、学校、家庭违犯《义务教育法》的行为予以追究。
(二)社会在义务教育中义务和职责有:
1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筹措义务教育经费;
2、自觉执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招用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、少年就业;
3、关心教育、尊重教师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;
4、提供教育场所、优化育人环境,配合学校对儿童、少年的教育活动;
5、响应政府号召,踊跃捐资助学;较大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要依照《义务教育法》的要求举办义务教育学校;
6、监督本地区义务教育。
(三)学校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和职责是:
1、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,注重学生政治觉悟。良好品德、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,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打好基础;
2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认真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,按规定开全课程,开足课时,促进学生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全面发展;
3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培养学生良好的素质和健全的人格;
4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,不断改进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,使每一个学生都乐学好学,学有所得;
5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档案,协助地方政府监督义务教育的实施,主动做辍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,说服他们送子女复学,说服无效时,及时报告地方政府;
6、重视师资队伍建设,加注师德教育,教育教师关心学生、忠于职守,尽力保证学生安全;
7、严格收费标准,不自行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,抵制外界向学生摊派销售的各种商品,抵制外单位通过学生向家长收费的要求;
8、管好用好教育经费、充分发挥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;
9、及时接收转学来本地的学生和复学学生;
10、管好校舍和教学设施,抓好校园的净化、绿化、美化、创造好的学习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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